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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其他   点击数:1048   更新时间:2009-04-26

内容预览:

    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既有其相互关联性,又具有其特定的独立性。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在现行司法体系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    一、减刑、假释工作    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最具“权力”特征的内容。在现行《刑法》、《监狱法》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是监狱主动和法院发生法律行为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362条、363条中详细规定了法院对监狱行使此种“权力”时双方制约与协作的特性。这是现行减刑、假释工作的法律依据和运行基础。本文在此不作为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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