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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存在严重的法条分布不均衡,涉及监狱在押罪犯减刑的执行条款过于匮乏,远不能涵盖监狱适用减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本文在列举目前减刑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应当用一套程序制度来保障罪犯获得减刑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并在制定单列的减刑法或在修订刑诉法、监狱法或制定监狱法实施条例时,予以明确规定。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严重的欠缺和法条分布的不均衡。即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以及审判程序,规定的比较详细完备,共124条。占刑诉法225条的55%。但是,执行程序却只有17条,只占刑诉法总法条数的7、6%。这17条执行程序是针对全部已决犯犯的。仅从监狱关押的罪犯看,涉及监狱中关押的罪犯的执行程序的,只有8条,占刑诉法总法条数的3、55%,而在我国,绝大多数已决犯是关押在监狱中服刑的,这8条执行程序远远不能涵盖监狱刑罚执行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减刑也不例外。 我国监狱对罪犯适用减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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