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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行为行政可诉性研究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其他   点击数:938   更新时间:2009-05-14

内容预览:

    近年来,由于公安机关实施侦查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发的争议呈逐年上升趋势。如何受理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安侦查行为的涵义和分类    公安侦查行为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或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在我国刑事法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有人主张公安侦查行为包含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行政案件的侦察两种情况,前者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属于司法行为;而后者依据的则是行政法规,是一种行政行为。本文采纳这种观点。    我国公安机关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具有行政职能,还具有司法职能,即依法承担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所以公安机关在调处刑事案件中所采取的扣押、查封、冻结、没收财产、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均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因刑事侦查行为或程序违法而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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