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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逮捕措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根据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根据刑事诉讼法,在侦查羁押阶段,公安机关在以下四种情形下有权变更逮捕措施:(1)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刑诉法第52条);(2)因为疾病等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可以取保候审(刑诉法第60条);(3)公安机关认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变更(刑诉法第73条);(4)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可以取保候审(刑诉法第74条)。实践中,公安机关违反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变更逮捕措施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亟待检察机关实施有效的监督。 一、把脉现实之痛 (一)随意变更:从实体到程序 一是变更的原因存在随意性,公安机关往往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为由变更逮捕措施,在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弹性框架内,既对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过失犯罪以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故意犯罪变更逮捕措施,更对抢劫等暴力犯罪和寻衅滋事等严重扰乱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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