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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律师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提供的、具有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并能证明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合法的刑事证据具有其特有的属性,国际刑诉法界争议较多的是两性论和三性论。两性论是指刑事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三性论认为刑事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我国学者基本上持三性论观点。认为只有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才有证明案件的事实能力,才能成为事实上的证据。但事实上的证据必须纳入刑事诉讼轨道,才能发挥证明的效力,这就必须具有合法性。证据有了合法性(法律性),才有证明案情的法律效力,才能成为法律上的证据,因此,刑事证据是事实上的证据和法律上的证据的统一。将三性结合到案件中,就要求证据必须有四大合法性,才是合法证据:(一)证据内容合法,即必须具有客观性与相关性,(二)证据形式合法,即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二款中的七类证据种类;(三)取证人员合法,即收集、提供证据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收集、提供证据的人员;(四)取证据序合法,即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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