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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两者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显著区别。公安行政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照公安行政管理法规所赋予的职权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也就是公安行政法律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指具有法定刑事侦查权的国家侦查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照《刑事》和《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规的规定所实施的一切侦缉调查行为,也就是刑事法律行为。这两种行为本应是泾渭分明,清楚明白的,但是,近几年来,在公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就某一被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争论时有发生。其中突出的是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作为公安具体行政行为立为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也有其立案审查的根据和理由。因此,对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区别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已是公安执法和法院行政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笔者就这一命题抒一己之见,抛砖而引玉。 一、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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