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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见证公安机关执法探索与实践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其他   点击数:686   更新时间:2015-04-14

内容预览:

    西方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此经典法谚蕴涵了深刻的程序正义价值。“人不畏我严而畏我廉,人不畏我能而畏我公。”,公安机关廉洁公正执法是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基础。笔者以为,当前在创新社会管理伟业中创制公民见证公安机关执法,是公安机关公正廉洁执法与和谐警民关系建最佳结合点。笔者为证实自己观点,在领导和同志大力关心支持下,率先在一个县级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制实验基地实验公民见证执法。    一、公民见证执法定义    什么叫见证?一般意义上讲就是按照现代汉语词典所称“当场目睹可以作证”。不少网民对见证的解释原文是“殉道”的意思,“你死了,从你身上活出来了”,这应该是见证。当然从内容仔细分析、研究,其实含义差不多,都有证实的意思。在现实生活人中,很多人只知道什么是公证,以及如何办理公证,或者说对见证爱情等含义人们也熟悉,但对公民见证公安机关执法感到十分陌生。在我国的法律生活中,除公正外,目前还有律师见证。律师见证是指应当事人的申请,律师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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