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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事故处理工作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日常事故处理工作中,由于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事故损害赔偿的理赔等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使事故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事故处理部门之间以及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得不到及时化解,成为社会不安定诱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当预付抢救费用的不能及时预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现实中,保险公司在预付抢救费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态度不积极,预付不及时。虽经事故处理部门和当事人多次催促,保险公司对于需要进行预付抢救费用的情况,大多态度都不积极,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而且法律也没规定预付的期限。二是预付过程慢。就算保险公司同意预付,预付需要层层审批,往往也过了伤者的抢救期限,达不到抢救期间预付的效果。三是不愿向医疗抢救机构和事故受伤人员直接预付,保险公司往往要求投保的当事人向他们提出申请,他们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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